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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服务 l、简化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凡是来洛投资的项目,设立专人负责联系、协调各种关系,直至项目落实并建成投产。 2、凡属本镇权限内的审批手续,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3、对来洛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选址定点、建设开工到产权认定均由镇城建办代办理有关手续。 4、工商行政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由镇工商所代办注册、变更及年检手续。 5、对纳税大户和重点企业,实行领导联系制度。
(二)企业用地 镇内使用土地一律采取使用权有偿划拨、有偿出让、转让或者租用的方式。
1、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期满后可续签合同,土地使用手续由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2、土地出让费及各项收费,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包干方式执行,并按项目附加值高低和地段优惠作价。 3、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合同期内允许继承、转让、抵押、赠给与出租,兴办各种企业和经营房地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 4、生产性项目建设用地包干地价每亩人民币10-12万元。商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国家鼓励类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价格从低或减低收取。
(三)企业税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其他条件减免期满后,再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3、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当出口总额达到总产值70%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开办初期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4、镇财政按镇实得利益,将一部分奖励给企业作为扩大再生资金。
5、客家创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按照成都经济开发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四)企业规费 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3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办理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和减半收取登记费,免收其他费用。
(五)纳税奖励 1、在洛带镇内纳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内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一、二年所交企业所得税由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全部和第三、四、五年的50%,由财政安排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资金。 2、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区级财政实得部分(25%)的60%,由开发区财政安排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资金。
(六)其他政策 1、外商在我镇兴办企业,经镇政府批准,可委托国内亲友担任代理人。安排其亲友在投资企业内任职、办业。聘请的国外技术骨干,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我镇入户,并享有同等待遇。 2、除享受国家、省、市、区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洛带镇还可根据项目情况,对重点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给予特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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