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省八次党代会和德阳市五次党代会和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现“今后5年民营经济年均增长速度15%以上,到2007年,民营经济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75%以上”的发展目标。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德阳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广汉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放宽投资领域,加强产业引导
1、实行公平待遇。在公有制企业与民营企业、外来企业与本地企业间切实做到登记申报平等、税负平等、规费标准平等、市场准入平等、部门服务平等。加快放开经营范围步伐,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以对国有资本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政府承诺对外商开放的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加快进入。
2、放开对企业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各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认缴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到位,科技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期出资达到3万元即可注册登记。
3、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900元提高到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的4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每次(日)50元提高到150元。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月营业额400元调高到 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50元调高到100元。
4、鼓励从事个体经营,到民营企业就业。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实行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样的待遇。 民营企业录用再就业人员, 民营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所享受的优惠,严格按有关政策办理。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经营、领办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
5、实施重点产业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机械、医药、轻纺、食品四大优势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围绕石油装备工业园区建设,大力发展专业化协作民营企业。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发展医药、植物化学原料、生物技术开发、机械加工、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与经营、电子信息等产业,引导民营企业投资建设专业市场、批发市场,重点发展现代仓储业。充分发挥三星堆旅游资源优势,紧紧把握住打造三星堆国际旅游精品和建文化旅游名城的契机,大力吸引民间资金发展旅游业。鼓励民营企业向三大工业园区和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聚集,把三大工业园区和文化产业园区作为发展民营经济的主要载体;培育企业集群和产业集群,大力发展特色园区经济。所有民间资金的投资均享受《广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广委发(2003)6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6、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以名牌产品、优势企业为龙头,通过品牌合作、贴牌生产、配套生产等多种形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骨干民营企业,要大力开展质量体系认证、环保认证、安全认证等基础工作,争创名牌产品。
7、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经营。积极探索和推进民营经济投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道路、桥梁、停车场、路灯、排污、污水处理、垃圾清运、垃圾处理、电力、能源、绿化、园林、公共信息网络、教育、卫生、体育、文化、旅游、社区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在保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吸引民营企业参与自来水、天然气等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
8、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参与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扶持国家、省市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政府的涉农扶持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建设。农产品加工企业及仓库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或视同农业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的外,其余的可缓交3年。在农产品加工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民营企业所得,免征5年所得税。广汉的各路、桥、隧道收费处对农产品运输开通绿色通道,对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3年内停收过路(包括高速公路)、过桥、过隧道费。对出让给个体、民营企业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国有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的,减免土地出让金。从事生态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可延长到70年。停止征收农业特产业税。
9、鼓励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规划。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要帮助他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优惠政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申报、立项、科技经费安排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创办和投资民营科技企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兴办的企业和国有企业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采用股份制企业转化职务成果的,可将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可以从科技企业净资产中划出15%的股份作为创业股和管理股奖励给企业创办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可不受限制, 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10、鼓励个体、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有关部门尊积极帮助民营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民营企业享受各级政府对开拓国际市场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在进出口商品配额、办理出口退税及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民营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实际,突出比较优势,主动寻找市外战略合作,实现招商方式、引资来源和出口方式的多元化。
11、鼓励个体、民营企业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相互参股、联合、并购,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相关的转制优惠政策。原国有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手续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可在改制后续用,相关部门应给予年检。
12、帮助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自愿的原则下,引导有条件的个体、民营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以个体、民营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其原投入的实物、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涉及股权变更的前提下,按照《公司法》规范操作,有关过户变更费用减免;对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价值未发生变动但评估报告超过期限的,同原评估机构进行确认(确认费不超过原收费的5%),不再重新进行评估;企业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为资本金,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制改造前国家给予减免税,在改制后可继续留在企业使用;公司制改造后,原企业按规定享受的优惠政策,可继续享受。对民营企业再投资设立公司,以实物、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其评估验资、产权过户等手续费用,按规定标准的30%以内收取,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母公司与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在 2000万元以上的,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13、加大奖励力度。从2003年起,市政府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含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和国家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获得省(部)级名牌产品称号和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表彰奖励,重奖纳税上千万的企业。对机械、医药、轻纺、食品四大优先产业中年纳税总额前三名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二、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
14、实施政务公开制度。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末规定保密的政务动态、政策信息、经济信息,均向社会及时公开发布。由市政府统一建立网络,各相关部门提供资料,组建广汉市公众信息系统,将政务动态、各项政策向社会公布;定期发布全市投资、招投标及其它重要经济政策信息,全市重大投资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市级新闻单位要积极参与政府有关信息宣传,重大投资信息无偿刊发、报道。
15、实施审批办照互联审批制。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协调,建立电子并联审批网络平台,审批权限在广汉的,除法定特殊情况外,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办照事项。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外,取消对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核准登记的前置条件。对民间资本投资于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除国家有规定的外,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推行网上年审,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实行经营证(照)网上并联年审制度。
16、实行注册登记告知承诺制。在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前置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签章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经营期限为3个月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在3个月内将正式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提交工商部门,换发长期营业执照。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再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其非关键条件一年内可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营业执照。
17、推行部门承诺制。各职能部门制定服务承诺,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项目必须通过服务指南和电脑触摸屏向社会公开承诺,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督查部门每年对各职能部门的承诺兑现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评议,评议一年一次,评议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优化法制环境,保障合法权益
18、严禁各种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进一步减少行政收费项目,建立收费项目公示制,从2003年起,市政府每年审定一次行政收费项目并进行公示,不在公示目录内的收费,经核实可拒缴。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严禁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律、法规以外的检查,对企业的检查要经过市经济发展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严禁随意召集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会,召集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开会的要经市级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市经济发展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评比表彰活动,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其它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包括工本费)。
19、加大对有损民营经济发展行为的惩治力度。市纪委、市监察局设立民营经济投诉中心(并入市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民营、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投诉并依法依纪予以查处。凡违反本意见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者,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四川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试行办法》和《中共广汉市委广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发展环境的决定》(广委发(2003)11号),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20、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在市工商局设立企业信用平台,汇集税务、金融、司法、质监、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同业商会等的企业信用信息,建立覆盖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逐步建立信用信息网,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信用信息查询的社会化。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定期公示制,市工商局设立信用投诉中心,接受社会各界对各种非信用行为的投诉并定期向社会反馈。逐步在市工商局建立由征信系统、评价系统、查询系统、服务系统、管理系统等组成的比较完备的信用体系。
21、建立健全金融激励机制。组织协调金融部门开展银企授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利率杠杆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服务。简化抵押、担保手续,降低评估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或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授信额度,不断优化融资环境,每年要确定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贷款额度增长计划的指导性目标。对于支持民营经济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22、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扩大银行基本帐户的使用范围,对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可凭营业执照正本到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申请开立基本存款,用于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对贷款数额不大的,可以采取法律确定的个人生产资料、个人财产抵押、质押申请贷款。
23、拓展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公司制的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创造条件上市融资,经批准可发行债券。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积极探索民营企业产权交易的有效形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24、促进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变。依据国家金融政策,积极引导个体、民营企业向地方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和租赁企业投资参股。积极发展个体、民营企业风险投资业务,鼓励个体、民营企业独资或以股份形式组建和经营风险投资公司,不断完善风险创业的金融支持体系。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督促机制
25、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民营经济人士的社会政治待遇,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民营经济人士要占一定比例。
26、大力支持企业争取各级政府资金扶持。市政府大力支持民营企业争取各级政府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民营企业争取获得政府技改补助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农业产业化支持资金的帮助。
27、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市人大、政协对市级各部门、各乡镇执行、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年度考核,同时将对直管部门的评议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28、充分发挥工商联和同业商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作为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按“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理经费”的原则积极组建工商联分会和全市民营经济优势突出的同业商会组织。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求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行业内经济技术协作、交流及行业自律等活动。
29、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作用。鼓励企业家富而思源、富而思进,不断将企业做强做大。健全和完善民营企业社会保障体系。依法保护企业、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经营,安全生产。引导民营企业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30、加强督促与考核。市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要督促检查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情况。各乡镇、市级部门扶持发展民营经济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市宣传部每年对新闻单位宣传民营经济的情况进行考核。统计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民营经济的统计核算,及时、准确地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工作。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文件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乡镇、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市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本办法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以及自然人控股的各种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