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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民政局办事程序 

(一)社团登记;

(1)成立登记;
办理程序
受理
审核
批准
发证
公告
申报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文件规定:申请费10元/件,登记费90元/件

(2)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受理
审核
批准
发证
公告
申报材料
1、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及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面积、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6、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文件规定:变更登记费40元/件

(3)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受理
审核
批准
公告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书;
4、社团登记证书(正、副本);
5、印章及财务凭证。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成立登记;
办理程序
受理
审核
批准
发证
公告
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若原经年批准或登记过的必须提供成立时的证件或批文。
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115号文件规定:登记费100元/件

(2)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受理
审核
批准
发证
公告
申报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增减的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
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115号文件规定:变更登记费40元/件

(3)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受理
审核
批准
公告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清算报告;
4、登记证书(正、副本);
5、印章及财务凭证。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三)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核和年检;

办理程序
受理
审核
上报
申报材料
一、新办福利企业
1、福利企业申请资料封面。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申请书格式附后)。
5、本企业章程及职工花名册和工种安排。
6、本企业残疾职工名册及有关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残疾职工必须持有残疾证)。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七套。
二、福利企业年检
1、年检申请报告书10份。
2、企业提交“四表”“一册”。
“四表”:(1)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2)企业职工工资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利税分配使用表。
“一册”是指:残疾职工花名册。
3、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内上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收养登记;

办理程序
受理
审查
登记
申报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基本情况;捡拾弃婴的具体过程;收养的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若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必须提交收养当事人与送养人当事人签定的送养协议书;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签定的送养协议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或孤儿,需提交收养人与福利机构签定的送养协议)
4、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收养人的婚姻、生育、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5、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或无子女的证明。
6、提交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被收养人近期1寸单人照片1张,3人近期2寸合影照1张,收养当事人近期1寸单人照各1张。
(证明材料有效期为三个月)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招领公告发布满60日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523号规定:收养登记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五)《老年证》办理。

办理程序
受理
审查
办证
发证
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年满60岁);
2、1寸照片1张。
注:为便于省老龄办验证加盖钢印和保管发放,市老龄办只接待乡镇和居委会、单位集体办证。由于现阶段办证人员少,故每两个月即2、4、6、8、10、12月份的15-30日集中办理一次。次月6日以后由上述单位领取发放个人
承诺时限
2个月
收费标准
按川价函(2001)111号文收费标准城镇人口(居委会、雒城镇辖区单位):5元
农村人口(除雒城镇外的23个乡镇):3元 

  来源:   编辑:卜敏
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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